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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光珍与王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珍,王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高光珍,男,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花牛村。被执行人:王盼盼,女,汉族,住茌平县阳光时代14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高光珍与王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盼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王盼盼一套房产(茌平县阳光时代14号楼3单元102室)外,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光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盼盼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光珍同意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