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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学忠拒不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学忠,赫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穆尚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光伟,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学忠,云南省昌宁县人。被执行人赫树花,云南省昌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524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忠、赫树花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77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65元,合计人民币585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65元后,余款人民币52750元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执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上述情况,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昌人口征字【2015】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执行部分人民币527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景艳审判员  王建才审判员  唐加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光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