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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同英与曹会然、庞奎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英,曹会然,庞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同英。被执行人曹会然。被执行人庞奎英。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同英与被执行人曹会然、庞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