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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与被执行人吴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福,吴显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福,男,汉族,1937年2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吴显晶,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与被执行人吴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31450元及案件执行费1871.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德福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