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潮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崔潮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909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634-X。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崔潮坤,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潮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本院减半收取245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45元,由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