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贵友、林伟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张贵友,林伟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460号原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韦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广强,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联顺路一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10284278。被告:张贵友,男,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0191。被告:林伟群,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367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友、林伟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