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红志与胡军玲、常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志,胡军玲,常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099号原告李红志,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玲,女,成年,汉族。被告常明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志诉被告胡军玲、常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红志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