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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红志与胡军玲、常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志,胡军玲,常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099号原告李红志,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玲,女,成年,汉族。被告常明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志诉被告胡军玲、常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红志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