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小勇与邓阳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勇,邓阳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民终00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勇,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吴承康,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阳城,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谭术才,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勇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邓阳城是开县德阳中学的校长,陈小勇是德阳中学附近的“陋室文具书屋”小店的经营者。从2015年以来,陈小勇多次在网络上发帖,举报邓阳城在经营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等情况。2015年10月12日晚,邓阳城打电话给陈小勇,提及陈小勇的上述行为,陈小勇在通话中继续指责“乱收费”等行为,并表示邓阳城在学校实施的政策对其“影响确实有,能适当赔点,帖子就删了”,并有对邓阳城辱骂的言语。2015年10月13日,陈小勇在华龙网的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布名为《举报开县德阳中学校长——邓阳城》的帖子,继续举报邓阳城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并称邓阳城“是开县人民人人皆知的教育的一颗毒瘤,敬请纪检部门严肃查处此案,为民除害,打黑除恶,还我县教育界一片明净的天空。”2015年10月22日,中共开县县委教育工委就上述网贴作出了回复,回复称关于陈小勇反映的“乱收费”的情况并不属实,而且在陈小勇发表举报贴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试图消除误会无果。另查明:陈小勇的举报贴发布后,有大量的网友在帖子后发表评论,其中陈小勇于2015年10月13日发表的名为《举报开县德阳中学校长——邓阳城》的文章至今仍在华龙网问政平台上未被删除,已经有40余条评论,10000余人次查看。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华龙网问政平台上继续出现《开县德阳中学校长违纪违规不查实,反把举报人告上法庭》、《开县德阳中学学生自行车收停车费》等帖子。原审邓阳城一审诉称,邓阳城是开县德阳中学的校长,陈小勇是在德阳中学附近的“陋室书屋”小店的经营者。从2014年以来,陈小勇因对邓阳城实施的部分学校管理措施不满,多次在点击开县、大渝网、华龙网等网络媒体上捏造事实,夸大其词,发帖举报邓阳城和德阳中学存在“乱收费”等违纪违规情况。此外,陈小勇还在华龙网中的“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板块中发帖,不仅举报“乱收费”等,而且公然污蔑邓阳城“是开县人民人人皆知的教育的一颗毒瘤”,点击量高达10000余人次。后邓阳城通过电话与陈小勇说及此事,陈小勇却在电话中对其辱骂。陈小勇举报的内容经开县县委教育工委等部门依法调查后,教工委公开回复称举报内容并不属实,后陈小勇拒不改正,继续在网上发布类似言论。陈小勇此举的原因是邓阳城实施的部分管理学校的政策影响了小店生意,目的是为了达到让学校“分他一点”、“赔他一点”的无理要求,其行为给邓阳城以及学校的名誉带来了不良影响,使得其工作和身心受到不良影响,降低了社会公众对邓阳城的评价。虽然每个公民享有检举权,但是陈小勇不能进行人身攻击。现邓阳城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陈小勇立即停止网上攻击、侵犯邓阳城名誉权的行为;2、陈小勇立即停止辱骂、恐吓、敲诈邓阳城的行为;3、要求陈小勇在华龙网上书面向邓阳城道歉,恢复名誉;4、陈小勇赔偿邓阳城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审被告陈小勇一审辩称,其未在点击开县、大渝网上发帖,只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了帖子举报,而且只是举报德阳中学,不是举报邓阳城本人。邓阳城在德阳中学的确实施了一些“乱收费”等行为,虽然陈小勇举报过此事,但由于邓阳城的包庇,纪检监察等部门并未发现这些情况。双方通过电话属实,但之后却多次给陈小勇的亲戚打电话,威胁、恐吓。陈小勇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说过邓阳城“是开县人民人人皆知的教育的一颗毒瘤”,但是这并不是人身攻击,而且是否达到10000余次的点击量不清楚。在陈小勇发帖之后,到现在的确有人在传德阳中学乱收费。邓阳城是德阳中学的校长,是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双方之间并无私人利益关系,只是因为邓阳城在收费方面包庇个别老师的行为未被查处,陈小勇行使监督权而已,且不存在社会公众对邓阳城评价降低的状况。不同意邓阳城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陈小勇在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帖,其内容中存在损害邓阳城名誉的言论。陈小勇在网络上发帖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邓阳城“乱收费”等情况的举报,一部分是在举报的同时对邓阳城使用具有贬义的评论、措辞。一审法院认为,陈小勇举报邓阳城的言论,既不受到法律禁止,亦不受到法律的鼓励,即使其举报内容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不属实,其合法的言论自由仍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陈小勇在举报同时,称邓阳城是“毒瘤”,应当“为民除害”,这些词汇从汉语言通常表达形式看均具有明显的贬义,带有人身侮辱性,于法、于情、于理均属不应当,其行为侵害了邓阳城的名誉。其次,通过陈小勇前后多次发帖的内容以及双方通电话等内容,以及陈小勇“能适当赔点”的言语等,可以确认陈小勇的发帖的行为并不单纯的是在“行使公民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具有借此达到个人私利的目的,并且在此主观想法下发布了不当言论,实施了过错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最后,华龙网在重庆本地属于地区知名的网络媒体,在本地影响力较大,影响面较广,陈小勇发帖后,已经有较大的浏览数量和评论数量,从网友的评论、作为证人的学生家长的评论中,颇有对邓阳城本人及其领导的德阳中学的负面评价,陈小勇的不当言论已经造成对邓阳城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布的《举报开县德阳中学校长——邓阳城》的帖子仍未删除,陈小勇应当停止对邓阳城的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邓阳城要求陈小勇在华龙网上书面道歉、恢复名誉的要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依照《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十条的规定,为避免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内容不妥而有可能给邓阳城造成新的、甚至更严重的名誉损害的情况,其致歉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邓阳城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陈小勇的错误行为给邓阳城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带有个人目的情况下,仍在检举、控告的同时,发布对邓阳城具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较大,结合本地的经济水平和发展程度,酌情支持2000元。邓阳城要求依法判令陈小勇立即停止辱骂、恐吓、敲诈邓阳城的行为,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陈小勇主要是通过电话通话的途径实施的上述行为,不涉及到社会公众对邓阳城的评价,而名誉权是一种社会公众对某一个个体的评价,故不予调整,邓阳城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救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小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在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表的《举报开县德阳中学校长——邓阳城》的帖子删除。二、陈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中发布向邓阳城赔礼道歉的申明(发布期限为六个月,置顶保留三个月,致歉申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同意),为邓阳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陈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阳城精神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邓阳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小勇负担。上诉人陈小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在网络问政平台举报,是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检举控告权,不存在名誉侵权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将举报内容公开是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设置,非上诉人所为,且相关回复的内容亦是公开的,客观上不会造成被上诉人的名誉受损,一审判决忽略相关回复,仅凭上诉人发表帖子就认定对被上诉人造成名誉权损害错误;3、被上诉人系公立学校校长,属社会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需受到相应限制,要能适当容忍公众的质疑,忍受可能发生的轻微名誉损害;4、上诉人举报内容属实,开县教工委回复与客观事实不符;5、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教育的毒瘤,不是辱骂诽谤,一审断章取义。被上诉人邓阳城辩称,1、上诉人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被上诉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如称被上诉人“是开县人民人人皆知的教育的一颗毒瘤”,应该“为民除害,打黑除恶”。无论从词语的含义,还是感情色彩上看,明显对名誉有贬损,带有人身侮辱性;2、上诉人在网络问政平台的污蔑、诽谤行为,给被上诉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3、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陈小勇在二审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0年8月15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收费标准的通知及重庆市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览表,拟证明开县教工委未回复对校牌收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校牌是不允许收费的;2、2016年3月10日写有上诉人名字的致家长的公开信一份,拟证明学校是禁止推销和代购的。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上诉人虽称其在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布的帖子,是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不存在名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不会对被上诉人造成名誉损害,但其在举报的同时对被上诉人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造成被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上诉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系社会公众人物,其名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举报内容属实,开县教工委的回复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由,本院认为不论上诉人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都不足以抗辩其侵权责任的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应为该解释第五条,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小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陈小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继伟审 判 员 田 敏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