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10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彭汉网与高辉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汉网,高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汉网,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辉文,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彭汉网申请执行高辉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高辉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