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梅与被执行人刘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梅,刘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145-1号申请执行人何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5日,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书才,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2日,现住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梅与被执行人刘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8日在以(2010)绵高新民初字第736-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0)绵高新执字第5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书才名下的川A号和川A号汽车。后又于2011年11月16日的对该二辆汽车进行了续查封。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该二辆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和201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书才名下的川A号和川A号汽车的查封和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茂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