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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侯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337号原告侯某,女,汉族,幼师,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0044。委托代理人植文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告钟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16。原告侯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植文金、被告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我与被告为邻居自小相识,于××××年××月××日在封××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钟某乙××××年××月××日出生。我与被告婚后相处方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因我与被告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弥补,所以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钟某甲离婚;我与被告婚生的女儿钟某乙由原告抚养,因被告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所以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10400元给我,再由被告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我直至钟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钟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于2006年开始恋爱并于2008年同居生活,并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偶尔也会吵架,自从女儿出生后就产生夫妻矛盾,并且原告也有外遇。一直以来我都有给付生活费。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与我离婚我同意,但是原告生活不检点,为了女儿的生活着想,要求法院判决女儿钟某乙归我抚养,诉讼费则由原告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与被告钟某甲自小相识,双方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钟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并自2014年初起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钟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10400元给原告,并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钟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与被告钟某甲自小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大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