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明、顾艳海等与杨伟、林康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顾艳海,郭海艳,杨伟,林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613号申请人魏明,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顾艳海,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郭海艳,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伟,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林康健,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魏明、顾艳海、郭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昀审 判 员 陈献民代理审判员 茅洪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