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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庆江、李性洪等与刘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江,李性洪,薛金明,刘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张永生,天津金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807号原告:杨庆江,农民。原告:李性洪,职工。原告:薛金明,农民。被告:刘自强,司机。被告(追加):李伟,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滦南县倴城镇正通国际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环路西侧。负责人:王悦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宾,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永生,司机。被告:天津金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0678XF。法定代表人:安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山,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财富星座A18室。负责人:孙晓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奎萍,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江、李性洪、薛金明与被告刘自强、被告李伟(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被告张永生、被告天津金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江、李性洪、薛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