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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樊志德与樊忠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志德,樊忠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537号之二原告:樊志德。被告:樊忠田。原告樊志德与被告樊忠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志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志德负担。审 判 长  叶根香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陈高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