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建文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文,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715号原告杨建文,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112378—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法定代表人张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降低诉求数额至10000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文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文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