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张达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张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街8号。负责人郑志海,行长。被执行人张达禄,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达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房产不停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