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6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洪品与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品,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319号原告赵洪品,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藏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新华大道*座。法定代表人曹煦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品诉被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洪品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洪品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