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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396号原告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朗沙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范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炜、周俊文,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保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会敏,该公司职员。原告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力公司)与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有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豫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再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0)郑民四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新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炜、周俊文,被告河南有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成斌、石会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新力公司诉称: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原系河南省广电局的全资公司,主要从事全省有线电视网络建设与运营,数字电视、数据业务、新媒体业务开发等业务,是河南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唯一的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主体,下辖郑州等十七个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06年6月注册设立。河南省中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俗称“省有线”)股东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财务管理中心持股90%和河南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持股10%,2006年6月其全部资产折价2.1亿元行政划拨并入河南有线公司,该公司因存在诉讼案件,仅保留工商登记和名称。2002年7月,原告(乙方)与中原公司(甲方)签订《组建中原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之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宽带网络公司,为河南省信息化进程服务;原告出资人民币147万元持股49%;中原公司出资153万元持股51%;合资公司主要从事郑州地区有线电视宽带上网服务;双方在郑州市不能再与第三方合作同类项目;甲方应确保其上级行政单位不得擅自以行政命令方式干预、影响合资公司正常营运和业务发展,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赔偿。双方依据合同注册成立了河南新中原宽频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原网络公司)。新中原网络公司自2003年正式投入营运后发展良好,2003年至2006年营业额年均增长51%;截止2009年底,新中原网络公司固定资产(不含中原公司的51%)价值1031万余元,拥有用户7073户,在当时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中原公司守住阵地、保住用户、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6月16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网络整合的要求,以豫办[2005]17号《通知》印发了《河南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方案》(以下简称省委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工作,该项工作是“讲政治”、“牢固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确保政令畅通和安全传输的一项政治性任务”;整合目标:实现上下贯通、统一经营,原则上以收购的方式实现整合;整合原则:由河南有线公司以优惠的价格收购各省辖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河南有线公司设立一级法人负责全省的统一经营管理,各省辖市设立有线电视网络分公司,垂直经营管理,各分公司根据河南有线公司的授权具体开展各项业务;整合方式和步骤:河南有线公司原则上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整合各省辖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资源,主要包括:传输线路(主、支干线)、用户分配网、前端系统、传输设备、视音频和数据业务设备、机房和与之关联的办公用房、仪器仪表、交通工具以及配套设施和器材等;收购价格由资产评估价和收益补偿价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评估标准;组织领导和要求: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广播电视部门不得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调入人员,拟进行的重大建设和融资项目,须经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根据省委通知,被告河南有线公司逐步展开了收购整合原告持有的新中原网络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新力股权)的一系列工作:2006年6月,被告河南有线公司通知新中原网络公司:因河南有线公司要收购新力股权,故命令新中原网络公司从此“不大规模采购、不大规模建设、不进人”(以下简称三不政策),以利股权收购工作的开展。2006年6月,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设立,中原公司的资产被整体划转给郑州分公司,中原公司仅保留工商登记;同时,河南有线公司要求新中原网络公司自2006年底停止发展宽带互联网用户并不再进行新的投资建设,确认了对新中原网络公司实行“三不政策”,并把中原公司已投入新中原网络公司的资产全部抽走。2006年6月底,河南有线公司召集新中原网络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开会,要求双方配合整合工作,积极做好收购前的财务准备工作,并集中了相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省网络集团办公地点成立了新的财务部。2007年5月11日,被告河南有线公司传达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豫广[2007]69号《省广电局关于规范对外投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69号文),规定:新中原网络公司是该局范围内必须清退的对外投资项目,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清退手续。随后至200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就股权收购工作进行了反复协商。2008年6月4日,被告河南有线公司向其郑州分公司下达《关于郑州分公司〈关于佛山新力公司公函的报告〉的批复》,同意:原告从新中原网络公司撤资;建议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中原网络公司进行审计;授权郑州分公司总经理李相林办理原告撤资事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2008年10月,中原公司(甲方)和原告(乙方)共同与河南亚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称“亚太所”)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该所估算原告投入新中原网络公司的资产价值,为收购新力股权提供参考价值。2009年4月1314日,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关于河南省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回购项目备忘录》,约定:根据亚太所对新中原网络公司资产的初步评估报告,原告对该公司的投入价值为人民币488.552万元,对此双方均有不同意见,各自上报主管领导审核。2009年7月郑州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通告》称: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豫办(2005)17号文,河南有线公司已完成对郑州市城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工作,集团郑州分公司承接了原河南新中原宽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所展开的全部业务和服务。2009年7月,河南有线公司向其股东省广电局和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呈报《关于回购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称:尽快完成新中原网络公司股权回购是集团公司实施郑州市两网合并的一个重要前提,否则势必对即将开展的郑州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根据股东清退集团公司下属小公司的工作要求,集团公司与原告协商,预计回购新中原股权的收购价款总计约1117.73万元,包含投入总计共632.51万元,资金成本利息210.46万元,现有用户7073户的用户价值计141.46万元,设备欠款约133.30万元,报请股东对此项股权收购工作予以审议。随即,省广电局计财处就该请示向局领导呈送《关于省网络集团回购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意见》,认为:新中原网络公司的稳步发展和光明前景为省有线做出了积极贡献,确认了已经进行的新力股权收购工作和进程,建议对股权收购价格再做协商。省广电局赵景春局长对此批示:“同意计财处的意见,请就回购价款再作谈判,然后再报请示”。但是,此后河南有线公司虽陆续接收了新中原网络公司的全部客户,但却拖延股权收购价格的协商,原告表示了强烈不满。2010年1月6日,新中原网络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双方股东共同促请河南有线公司重启新中原网络公司股权收购洽谈工作。但河南有线公司继续拖延,时至今日,河南有线公司和其大股东省广电局甚至在正式文件中,断然否认存在其收购新力股权的事实,拒绝协商解决善后问题和争议。本案纠纷性质并非股权回购纠纷,而是基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效力的行政决定产生的、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中民营股权的强制收购(清退)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的实质是强制撤资补偿;新力股权收购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进行的民事行为,但实际上是依托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强制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是否撤资(股权转让)、如何撤资、撤资时间、撤资补偿条件等,均由河南有线公司根据省广电局的意见来主导,原告作为股权转让方(撤资方),没有平等协商的地位。被告河南有线公司是收购新力股权的唯一合法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完成收购义务,按照1117.73万元价格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完成收购原告持有的河南新中原宽频信息网络有限公司49%股权,立即支付原告股权收购价款人民币1117.73万元;赔偿原告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人民币435.2442万元(应自2010年1月22日起计至股权转让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22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河南有线公司辩称:原告广东新力公司无权重新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广东新力公司诉请河南有线公司继续完成收购其持有新中原网络公司49%股权及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及利息,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依法判决驳回广东新力公司诉请,具体理由如下:1、指令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应严格遵守再审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贵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该指令再审是河南省高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方式之一,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再审程序审理该案。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也应严格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处理。《最高法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以及第八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规定,其例外情况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即“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而广东新力的新诉讼请求完全可以通过另诉进行处理,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该例外规定,再者,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缴纳诉讼费用是正常的,不能因缴纳诉讼费用而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因此,广东新力公司无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请求系股权回购,广东新力公司新的诉讼请求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故本次审理应围绕广东新力公司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2、股权收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4月13日就谈判事项形成了谈判过程的《备忘录》,对谈判内容欲上报各自主管领导审核。该《备忘录》反映的数额是485.51万元,依据河南有线公司的《公司章程》第40条的规定,董事会只能在300万元以内才有审批权。基于该《备忘录》的记载,该数额已经超过了董事会的权限,必须报股东会进行批准才能,该《备忘录》只能说明河南有线曾就该股权收购进行过谈判,并不能说明已经就股权收购达成了一致意见。河南有线公司是由省广电局与中国中信集团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对公司合并等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河南有线向股东方上报的“河南有线〔2009〕52号文”,仅仅是一个请示股东意见的内部文件,在双方股东意见一致、完全同意之前,它没有任何操作价值。2009年7月30日,河南省广电局批示:“请就回购价款再做谈判,然后再拟请示。”另一股东中信方在对此文的批示:“要论证收购新中原公司49%股权的必要性。”双方股东并未就此事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对新中原公司的收购不存在强制整合的情况,也未经河南有线公司双方股东的一致同意,更与政府行为无关。广东新力公司与河南有线公司双方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现广东新力公司依据该《备忘录》认为股权收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有线继续完成收购股权的情形及支付收购款项和利息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3、河南有线公司接收中原公司资产及新中原网络公司员工和用户是依据协议,而非股权收购的实际履行。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发布《通告》背景,即新中原网络公司与河南有线郑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关系并非吸收或合并。分别签订三份合同即①2009年5月24日,签订《宽带租赁合同》。河南有线郑分公司租用新中原公司宽带公网IP、高速百兆骨干网等;②2009年9月17日,签订备忘录协议书。针对新中原公司拥有监察厅219户宽带用户由郑分接管,收益结算双方按照5:5比例分成。③2010年4月9日签订协议书,针对新中原公司员工到郑分工作是双方长期协商的结果。4、河南有线公司接收的是省广电局划转中原公司的部分资产,是省广电局作为股东向河南有线出资。2006年6月13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向河南有线公司送达了关于将其享有中原公司90%股权在内其他资产划转给了河南有线公司,但中原公司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其并未被河南有线合并或吸收。5、河南有线公司如果收购其股权,也得衡量其股权能否给股东带来相应的权益,股权收购或转让价款的确定,应当是依据股权占公司净资产份额来确定的。新中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之中,截至2009年末,新中原公司帐面资产总额236.89万元,负债总额195.02万元,净资产41.86万元,成立以来累计亏损1050.13万元。显然,新中原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没有盈利过,更不要说向股东分配利润了,针对这样一个负债累累,河南有线公司即使欲收购,也得看看其股权价款1117.73的构成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平,而广东新力公司的股权价格构成是极其不公平的。6、新中原网络公司不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省政府没要求对其强制收购。河南省“豫办〔2005〕17号文”的受文主体是河南省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等,其规范的内容是河南省省辖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收购和经营,而广东新力公司并不在此文件规范范围之内。河南省广电局《关于规范对外投资工作的通知》(豫广〔2007〕69号)是规范局属单位所有投资行为的文件,目的在于确保合规经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新中原网络公司确实给投资双方带来收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然不在清理之列,即使事实相反,此文件也没有要求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中原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周保建,后变更为高富林、张万勤、宗建,注册资本1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股东分别为河南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出资5100万元,出资比例51%)、武汉讯宏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出资比例49%)。2003年12月15日,武汉讯宏科技有限公司与省广电局财务管理中心达成出资转让协议,武汉讯宏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在中原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省广电局财务管理中心;同日,河南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分别与省广电局财务管理中心、河南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达成出资转让协议,河南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将其在中原公司的出资中4100万元转让给省广电局财务管理中心、1000万元转让给河南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目前,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豫广朗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新中原网络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高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为范斌,注册资本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原公司(现金出资153万元,出资比例51%)、佛山市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力公司名称变更前,现金出资147万元,出资比例49%),经营范围有宽带网络设备的销售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有线电视器材、通讯器材的销售,经营期限为30年。目前,新中原网络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5000295172?,登记机关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李保祥(系该公司董事长),注册资本9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015年2月2日由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网络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8月3日又变更为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11月4日又变更为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河南电视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存续。2006年6月13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通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财务管理中心、河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河南有线公司:根据全省广播电视网络发展需要,该局决定将河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所持有的河南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51%股权,以200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净值6170万元划转到河南有线公司持有;省广电局财务管理中心拥有的有线电视网络资产以评估净值20630万元划转到河南有线公司拥有,同时,河南有线公司冲减省广电局对其26,800万元的欠款。2007年5月11日,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所属各单位下发《省广电局关于规范对外投资工作的通知》(豫广(2007)69号)。有关内容:各单位要清退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尽快办理清退手续,确保收回投资和国有资产不流失。2009年4月13日至14日,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广东新力公司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评估咨询意见的确认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于4月16日签署《关于河南省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回购项目备忘录》。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亚太公司的评估意见,即广东新力公司于2002年至2006年期间投入新中原公司的设备总体评估价值为4855100元,同时就该意见上报各自主管领导审核。2008年6月5日,河南有线公司《关于郑州分公司﹤关于佛山新力公司公函的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一、同意佛山新力公司从新中原公司撤资。二、建议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中原公司进行审计。三、应遵循的原则:佛山新力公司作为股东方对所投资公司新中原公司进行清算撤资时,应该按照新中原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按所占股权比例收回投资;同时新力公司以入股方式投入的设备也应当按公允价值计算。四、授权郑州分公司总经理李相林办理佛山新力公司撤资事宜。2009年7月1日,河南有线公司向股东省广电局、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回购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请示》(河南有线(2009)52号),主要内容有:2006年6月,中原公司的资产整体划转河南有线公司,并设立了郑州分公司,同时,按照豫办(2005)17号文件的网络整合及“四人统一”工作精神,河南有线公司要求新中原公司自2006年底停止发展宽带互联网用户并不再进行新的投资建设。截至目前,新中原公司共有宽带互联网用户7073户,其中,正常缴费用户3204户,上级领导、业务单位等免费用户178户,因网络带宽等原因报停2252户,已安装待开通用户1439户。根据集团公司与广东新力公司的谈判意见,预计回购新中原股权的收购价款总计约1117.73万元,包含:1、广东新力公司现金投入147.00万元和经资产评估的设备投入485.51万元,共计632.51万元;2、资金成本:根据20022006年银行同期利率分段计算的广东新力投资成本利息共计210.46万元;3、用户价值:新中原公司现有用户7073户,考虑现有用户潜在收益的现值回报200元/户,用户价值共计141.46万元;4、设备欠款:新中原公司通过招标从广东新力公司采购的骨干网交换机等设备,至今尚未支付的设备欠款约133.30万元。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快完成郑州广电网络与原郑州分公司的网络合并,确保2009年郑州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报请股东对收购广东新力公司持有的新中原网络公司49%股权工作予以审议。2009年7月21日,中信网络有限公司给河南有线公司发出《关于回购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请示》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论证收购新中原网络公司49%股权必要性、收购价格及清算方案重新论证形成新的方案后报股东。2009年7月28日,省广电局给河南有线公司就《关于回购新中原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请示》的批示意见中,要求就回购价款再作谈判,然后再报请示。2009年5月24日,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新中原网络公司签署《宽带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租用新中原网络公司宽带公网IP使用费、宽带信息使用费以及专网使用费合计为108000元/年。2009年9月17日,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新中原网络公司签署《备忘录》。主要内容:一、新中原网络公司将监察厅机房割接所涉及的219户正常宽带用户(含军区10号院17户,准确用户数以实际名单为准)的包含收费票据、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的用户详细名单全部移交给郑州分公司。二、郑州分公司接收后,对219户正常宽带用户实施割接、维护、收费和管理。三、在新中原网络公司的股权问题未解决之前,219户正常宽带用户的宽带信息费的收益结算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收益分成时间从用户割接完成时间开始计算。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发布通告,依据省委、省政府【2005】17号文,已完成对郑州市城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工作。网络整合后,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接了包含中原公司、新中原网络公司等在内所开展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广电宽带、互动电视等各项业务和服务。2010年4月9日,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新中原网络公司签署《协议书》。主要内容:一、经双方协商,就新中原网络公司员工愿意来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二、员工在新中原网络公司工作期间,其应缴纳的社保、欠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新中原网络公司承诺在其清算时优先支付给员工。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中原公司、新中原网络公司、河南有线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材料、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备忘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河南有线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回购系为保护股东利益,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后,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由于新中原网络公司和河南有线公司均属于独立企业法人,河南有线公司并没有吸收、合并新中原网络公司,其相关业务的接收是通过备忘录及相关协议进行约定的。因此,广东新力公司作为新中原网络公司股东,其要求股权回购的主体应是新中原网络公司。而广东新力公司要求河南有线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广东新力公司依据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河南有线公司强制收购新中原网络公司,由于新中原网络公司不属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也不属于省委省政府文件的受文主体,因此,新中原网络公司不受文件的强制约束,要求河南有线公司强制收购股权,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广东新力公司要求河南有线公司回购股权或者强制收购股权均没有法律依据,河南有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广东新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问题。广东新力公司与河南有线公司就收购广东新力公司持有新中原网络公司49%股权事宜,双方曾经进行过积极磋商,由于河南有线公司的双方股东就双方收购事宜及收购数额没有予以批准,导致双方没有达成收购新中原网络公司股权的一致协议书,故广东新力公司要求河南有线公司支付股权价款及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广东新力公司诉称河南有线公司已经接收新中原网络公司资产事宜。本院认为,河南有线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新中原网络公司之间签署有业务合作的备忘录及相关协议书,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并非实际上的资产接收,关于广东新力公司要求河南有线公司继续完成股权收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广东新力公司请求河南有线公司继续完成收购其持有新中原网络公司49%股权,并支付股权价款及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952.65元,由原告广东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