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韩军与被执行人徐红、王斌、刘永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徐红,王斌,刘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唐县清平镇西大村。被执行人徐红,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益民胡同*号内*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斌,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华夏银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号内*楼*单元。被执行人刘永志,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分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号内*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徐红、王斌、刘永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红、王斌、刘永志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红、王斌、刘永志的房产已被多次查封,被执行人王斌、刘永志的工资收入也被多次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红、王斌、刘永志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王斌、刘永志的工资收入进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徐红、王斌、刘永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00579元及利息,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