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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林诉被告张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林,张长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1287号原告孙志林,男,住涿州市。被告张长江,男,住涿州市。原告孙志林诉被告张长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份雇佣我,给其承包的涿州市东城坊镇东沙沟村张立华家楼房的墙壁、地面镶粘瓷砖,我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经结算,被告应付我劳动报酬6000元整。后我多次催要劳动酬金,被告推诿不付。2015年2月16日,被告在我的要求下出具一张欠条,承诺2015年底结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未付我劳动报酬。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镶粘瓷砖的劳动报酬6000元整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长江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长江从事民房建设,其承包涿州市东城坊镇东沙沟村张立华家楼房的墙壁、地面镶粘瓷砖工作,2014年8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从事镶瓷砖的工作,原告完成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整。后因被告不能给付劳动报酬,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约定该劳动报酬于2015年年底结清。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欠原告镶粘瓷砖的劳动报酬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干活,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现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有欠条为证,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镶粘瓷砖的劳动报酬款6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审 判 员  赵 赛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克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