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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与张守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张守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地址:抚松县。负责人聂秀江,系主任。被执行人张守伦,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守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06)抚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欠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守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