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566 刘继光与丁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光,丁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566号原告刘继光。委托代理人徐淑云(系原告的妻子)。被告丁万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光诉被告丁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原告刘继光承担。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