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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566 刘继光与丁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光,丁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566号原告刘继光。委托代理人徐淑云(系原告的妻子)。被告丁万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光诉被告丁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原告刘继光承担。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