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卢柳枝与刘有来、李励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柳枝,刘有来,李励章,漳浦县杜浔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632号原告卢柳枝,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秋红,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有来,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励章,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穆明,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漳浦县杜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法定代表人林振宗,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新,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柳枝诉被告刘有来、李励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柳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就争议的事项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柳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柳枝负担。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荣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中止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