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仲兴与被执行人何忠和、卜启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何某,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卜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6年6月2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白江审判员 杜保安审判员 郭应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