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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秋实申请执行林秀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实,林秀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实,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安局干警,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林秀剑,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张秋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秋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