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周立涛与王某王某邱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涛,王立忠,邱玉芳,王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85号申请人周立涛,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王立忠,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邱玉芳,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王莹,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周立涛诉被申请人王立忠、邱玉芳、王莹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周立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忠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立忠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苗光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