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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849-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广州市番禺尊品阁家具店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18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广州市番禺尊品阁家具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849-1851号原告:黄泉福。委托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尊品阁家具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万博街**号,注册号440126601235526。经营者:陈福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泉福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尊品阁家具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过程中,原告黄泉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泉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起诉。三案受理费各721元共计2163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雪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