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彭威武、包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彭威武,包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汉族,霍林郭勒市珠斯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彭威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木仁,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福祥申请执行彭威武、包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