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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彭威武、包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彭威武,包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汉族,霍林郭勒市珠斯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彭威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木仁,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张福祥申请执行彭威武、包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