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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宝某某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宝某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宝某某某某某,男,农民,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某某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宝某某某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做了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