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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46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聚居会所首层之五。法定代表人潘志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燕、周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公司)与被告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逸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逸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海逸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