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10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男,1985年9月5日出。法定代表人黄金丰。被执行人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女。法定代表人:于广珍。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申请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5)唐仲调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高京伟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