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妍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仕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楼民初8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官朝明。委托代理人:易凯贤,系原告的员工。被告:焦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