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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谭伏良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伏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30号罪犯谭伏良,现在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改造。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伏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谭伏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谭伏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谭伏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伏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伏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