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特字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中学校与何开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中学校,何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特字43号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中学校,住址:合江县福宝镇西河街。法定代表人张伟,校长。申请人何开银,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中学校、何开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合江县福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侯显群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开银之女何思雨就读于合江县福宝中学,该生于2016年4月28日由家长亲自履行手续签字离校,回家进行沟通交流和安全监管。2016年6月8日早晨(在家长监管期间),何思雨的尸体在福宝镇西河街上码头处被发现,经合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排除他杀和性侵,系意外死亡。当事人双方因何思雨意外死亡事件产生纠纷,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经合江县福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中学校鉴于意外死亡学生何思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多方筹集资金壹拾伍万元,一次性对善后处理和相关方面予以帮助。二、支付方式:2016年6月28日支付柒万伍仟元,余款柒万伍仟元在何开银将何思雨尸体火化安葬后7日内支付。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中学校与申请人何开银于2016年6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