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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彭香玉李谦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香玉,李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彭香玉,女。申请执行人李歉,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易铁夫,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村民小组。负责人李笑阳,该组组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8日审结,该案(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6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