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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桂珍与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珍,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331号原告卢桂珍,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10号,营业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央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郑功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珍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桂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