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孟现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少宇,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尚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58元,减半缴纳额41579元,减交收取12473.70元,由原告曲周县恒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