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罪犯钱航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223号罪犯钱航泽,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航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民事赔偿29262.53元(未履行),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5月30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对罪犯钱航泽减刑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钱航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航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航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航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