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邹宗伟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伟,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邹宗伟。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飞(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福振、李晋宁(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委托代理人杜正飞(特别授权),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宗伟与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邹宗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爱国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