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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邹宗伟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伟,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邹宗伟。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飞(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福振、李晋宁(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委托代理人杜正飞(特别授权),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宗伟与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劳务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邹宗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爱国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