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盛荣法与金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荣法,金永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678号原告:盛荣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X。被告:金永乾。原告盛荣法与被告金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邬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战飞、人民陪审员王守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盛荣法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永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荣法诉称:被告金永乾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16日由钟海田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推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永乾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金永乾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借条(原件)、汇款凭条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金永乾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借条向原告盛荣法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息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在原告向其催讨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永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永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荣法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由被告金永乾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盛荣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 勇审 判 员 刘战飞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