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史彦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史彦峰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2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于胜钦。被告史彦峰,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诉被告史彦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