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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江与被执行人李春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江,李春生,徐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江,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春生,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徐春阳,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江与被执行人李春生、徐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5)同商初字第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周春太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