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元氏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405号申请人元氏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少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元氏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贵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