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何花榕与张东、潘美玉、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花榕,张东,潘美玉,潘红,何花榕,张东,潘美玉,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何花榕,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仓山区。被执行人潘美玉,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潘红,女,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何花榕与被执行人张东、潘美玉、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花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4.0448万元及利息、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东、潘美玉、潘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