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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慧霞与韩俊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霞,韩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吴慧霞。被执行人韩俊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执15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