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祥利与张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利,张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658号申请人张祥利,男。被执行人张振亮,男,农民。张祥利与张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振亮偿还申请人张祥利借款本金309907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未能查到,也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冠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