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张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张锦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7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昌全,该行职工。被告张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张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2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李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