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古某某等聚众斗殴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古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渝0116刑初5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古某某,男,199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