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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第2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第2343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琦。委托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甲18号楼2层202。法定代表人张二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伟。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春言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崔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代理人靳锴,春言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好景象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有偿许可他人使用经营的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我公司发现,春言集团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一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上述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亦未支付使用费,构成侵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春言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损失8000元、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春言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网站系委托设计公司制作,我公司并无主观过错,美好景象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我公司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我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商业用途,美好景象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无合理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美好景象公司于1993年6月10日与路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作为其摄影师,按照美好景象公司的拍摄要求和方案进行创作,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作品的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在拍摄完成并支付相应酬金后,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2013年3月25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共同签署《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编号为cpmh-47891f07z的摄影作品由路毅拍摄于2012年12月27日,上述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美好景象公司所有。同时,美好景象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viewstock.com的网站上展示有上述摄影作品,编号为cpmh-47891f07z,图片标题为“东方人商务合作”。该网站底部有“美好景象公司对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的声明内容。域名为chunyangroup.com的网站为春言集团公司所经营。在该网站“企业动态”栏目下,标题为“春言担保中秋担保理财讲座圆满完成”的文章使用了编号为cpmh-47891f07z的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上述网站为春言集团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本然质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但就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获得合法授权,春言集团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发票、《委托创作合同》、《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美好景象公司提供的《委托创作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且其所经营的网站对该作品有展示及署名。同时春言集团公司并无相反证据证明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情况,本院依法确认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春言集团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上述使用行为,并未取得美好景象公司许可,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虽网站并非其自行设计制作,但其系网站的经营者及委托设计者,构成直接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春言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好景象公司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美好景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及春言集团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将根据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春言集团公司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美好景象公司支出的1000元律师费,系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确定采取何种民事责任方式,应当综合侵权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用。美好景象公司系图片公司,通过经营摄影作品获得收入。根据美好景象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的特点、经营目的,通过责令春言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美好景象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已经可以达到制止侵权行为并对美好景象公司损失予以救济的目的,因而对其主张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情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域名为chunyangroup.com的网站上使用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cpmh-47891f07z的摄影作品;二、被告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整;三、被告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一千元整;四、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