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与刘勇、李桂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刘勇,李桂玲,顾建松,周国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181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5号。负责人:李北杭。委托代理人:童丽芳,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勇。被告:李桂玲。被告:顾建松。被告:周国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诉被告刘勇、李桂玲、顾建松、周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1741元,保全费1315元,共计3056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百度搜索“”